凤凰2010年“9.在4”案中,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是这样认定的,“本院认为:被告人X某、X某、乂某某、乂某和乂某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毒品‘K粉’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摘自湘西中级人民法院 2010州刑一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
这个认为有极大地陷害性,定性不准确。从字面上看,恐吓了当亊人,误导了不了解案情的人们。试问,案中谁强奸了谁?谁对谁釆取了暴力、胁迫?暴力有否伤痕证据?判决书里都沒有描述。当时真实情况,因为没有监控录相和目击证人来证实他们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办案法官仅凭推测估猜定性,有十分地不确定性,没有还原案件的真实面目。因为跳楼女邱某某在案中没有受到控制,行动绝对自由,更没有受到性侵。她为什么去跳搂?无人知晓,至今公安司法部门侦查也完全沒有给人们一个使人可信服的理由。为什么办案法官就认定是强奸?在沒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凭推测定性是违悖办案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