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
发现信息价值

微信扫一扫
分享此帖文

发帖人:
单衣客
 |  只看此人
   楼主
收藏
收藏成功
添加
添加标签来管理你的收藏吧!
| 刷新 | 字体缩小 | 字体变大
[转帖]隆回县公安局竟然警告举报者:再继续纠缠将追究法律
1662 次点击
1 个回复
单衣客 于 2012/6/16 18:10:37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隆回县公安局竟然警告举报者:再继续纠缠将追究法律责任!

  湖南省公安厅:

  2012年5月7日,本人通过湖南省公安厅湘警网“网上投诉”系统向省厅实名举报了隆回县公安局金石桥派出所所长马汉科抄袭虚假政绩的丑恶行为,(详见红网:《隆回县金石桥派出所的工作成绩竟然都是别人的》一贴;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1145720)。时隔一个月以后,有自称是隆回县公安局信访室的人电话欲与本人联系要求调查,因不能确定对方的真实身份,对方与我朋友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并对我朋友大声呵斥,说什么:你举报的事情是不是谣言你自己心里最清楚!你既然没有胆量和我们见面那你去投诉干什么鬼?你既然投诉了,就要有和我们见面的勇气,否则,你就是胆小鬼,你就不是英雄是狗熊等等!为了避免说本举报人心中有鬼、心虚不敢和调查人员见面的不实之词,我冒着危险和对方约定了于6月6日下午在举报人所在城市某公安分局见面接受调查。

  6月6日下午,我在该公安分局等了对方整整一个下午,但直到下班,自称是隆回县公安局信访室的来电人却始终没有出现,也没有打来电话说明情况!因此,我再次质疑:“隆回县公安局的水到底有多深?希望省厅的领导予以高度重视!督促该局依法作为,不要再一味的袒护包庇违法干警的丑恶行径。”并于当日以《隆回县公安局是这么忽悠对待举报人的?》为题再次向省厅进行投诉!(详见红网:《隆回县公安局是这么忽悠对待举报投诉谁来管?》一文 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1185226),强烈要求省厅督促隆回县公安局“不要再搞出一个现代版的掩耳盗铃的笑话出来糊弄群众,要给咱们老百姓一个客观真实的调查处理结论!!”。

  6月7日,隆回县公安局副局长袁平,政工室主任罗晓明、督察大队副大队长龙吉光一行三人来到举报人所在的城市,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调查组在明知实名举报人联系电话的情况下却故意不直接和举报人本人直接联系,而是通过举报人所在城市的几家政法部门辗转找到了我先生工作单位的领导,提出约见本人和我先生,不知他们的居心何在?他们是否在暗示举报人:你放明白一点!你的老底我们已经给你调查得一清二楚了!

  当天下午,在我先生工作单位领导出面沟通的情况下,我与调查组见了面。

  调查组此行的目的,没有出乎我意料的是:他们果然反馈了一个“现代版掩耳盗铃”的结论给我,那就是有关金石桥派出所的虚假新闻都是高洲中学教师陈远志一个人干的,陈远志“没得过派出所和署名人的任何允可和补助”,隆回县金石桥镇中心学校已给予陈远志老师通报批评处分,金石桥派出所和马汉科也是受害者,对事件完全不知情!总之,与派出所真的没一毛钱的关系!“希望你再不要相信谣言,不要再为此事去抄做(炒作)。”呵呵,本人实名向省厅举报的金石桥派出所政绩造假事件,“谣言”是从举报人这里扩散的,却居然没有指责举报人是造谣者要追究举报人诽谤的法律责任!实在是够给举报人的面子啦!

  调查过程出现的下列不正常情况,却实在是出乎举报人的意料之外的:

  一、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成员总是有意无意地谈及我的家庭成员关系以及和举报人的户籍迁徙登记等信息,而且,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自始至终都没有谈及有关我先生的任何话题,但在他们交给我审阅的笔录材料上却居然反复出现了我先生的名字、单位、祖籍、住址等信息(见笔录的涂改部分),我不知道调查人这样做的用意何在,是不是有人已经设计好了陷阱,打算把一些什么不利的后果往我先生的身上栽赃?是想打击报复还是栽赃陷害?(据网上反映被举报的金石桥派出所栽赃陷害是有名了的),或者,他们是不是在以一种拙劣的方式向举报人发出某种暗示或者警告?

  二、在举报人对调查组反馈的所谓的调查结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居然不经我同意,就在在笔录上子虚乌有地代替我作出保证:“我自己保证以后不再为此事去抄做了”!

  三、在谈话过程中,调查组成员总是出其不意地在一边大谈特谈某某曾经遭到过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某某是隆回县某地的黑社会头子,举报人你认不认识隆回某地的某某人?旁敲侧击,企图勾起我的话题,似乎本人和他们所谓的某地黑恶势力存在窜通一气的嫌疑?甚至还怀疑被举报人无情揭露的陈远志老师是否存在与举报人合谋、故意设计陷害金石桥派出所及其所长的勾当!

  四、调查组竟然还事先拟制好了一份所谓的《息访协议书》,意思是要举报人承认:1、实名向省厅举报的有关金石桥派出所政绩造假事件纯属“谣言”;2、认可对此事件的处理结论,3、“保证以后不再为此事去炒作了”等等!要求本人在协议书上签名认可,被举报人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

  以上调查过程中的不正常行为,当即遭到了举报人的严辞斥责,对调查组反馈的所谓调查结果,举报人明确提出质疑:“因为派出所没有人站出来正面回答,我本人认为派出所是在回避,做为网民,有网友猜测陈远志受到威胁或收买,才出面当替罪羔羊。”调查组对举报人的这一反对意见明显的表示不满意,以至于在一旁偷偷嘀咕:“莫不是受过训练的吧!”

  调查沟通的结果自然是不欢而散!临走,调查组甚至还不厌其烦地“好心提示”举报人:“我们已经将最权威的调查结论反馈给了你,你自己也已经签字认可了知道这一调查结论,如果你还执迷不悟,继续纠缠和炒作,我们将追究你的法律责任!后果你自己负责!”

  晕死!举报人直接把这种“善意的提示”理解为一种暗示或警告!那就是警告举报人“闭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这隆回县公安局还真的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无法无天啦,居然对举报人发出了如此警告来啦!举报人在此不妨再次声明:胡编滥造忽悠老百姓的所谓《调查结论》自然是你们的权力!但如果举报人所举报的客观事实得不到彻底查清、责任人得不到依法的追究和处理,举报人即使流血牺牲,也会举报到底!

  政绩抄来太容易,民心丧失实堪忧!对隆回县公安局反馈给举报人的所谓调查结论,举报人再次旗帜鲜明地表明以下的观点:

  一、在与金石桥派出所有关的虚假政绩新闻稿方面,陈远志老师有过错,但不应负主要责任。马汉科所长不可能推得一干二净。说名字是别人加上去的,纯属自欺欺人。

  二、从2009年开始,金石桥派出所雇用枪手炮制虚假新闻,给自己的脸上贴金,时间长达三年之久,数十篇虚假新闻发表在报纸和网络上,现在被揭露出来成为了丑闻,派出所竟然推脱责任说不知情,实乃此地无银三百两!在丑闻被《南方都市报》和网络曝光后,该派出所不仅不承认错误,还逼迫作者陈远志承认系个人行为,这既是对上级的蒙骗,更是对民众的忽悠,其行为无比可耻!

  三、不管是按照目前政法单位监测网络舆情的要求,还是按照新闻审查发布制度,还是去年以来有关金石桥派出所的网上负面新闻不断的现实情况,隆回县公安局都不可能不监测网上涉及到自己的新闻和网贴。而且,早在2010年8月,就有网友搜索上传了《金石桥派出所:辖区企业的“保护神”》、《金石桥镇民警进校园 师生家长连说“好”》、《金石桥派出所着力编织居民防盗网》等几篇有关金石桥派出所的虚假政绩报道在网络上进行揭露,明确指出报道的事实子虚乌有,纯属胡编乱造!现在竟然说这些虚假新闻与金石桥派出所无关,明显是在侮辱广大网民的智商。

  四、公安机关这种赤裸裸的剽窃行为,比社会上偷鸡摸狗的行为要可恶一万倍!因为上新闻必然产生虚假政绩,虚假政绩必然带来政治资本,不相信政治资本套现的时侯,金石桥派出所的马汉科所长他会不知道他的哪项光荣属于什么来路?

  作为一名良知尚存的普通公民,举报人在此再次向省厅紧急投诉:对隆回县公安局一味袒护包庇违法干警、忽悠对待举报人的的丑恶行径表示无比的愤慨和谴责!举报人再次强烈请求省公安厅依法介入调查本人所举报的金石桥派出所虚假政绩抄袭事件,不袒护、不护短,实事求是,纠正错误、问责责任人,反思自身责任!给人民群众一个负责任的、客观真实的调查结论!!!

  一个被隆回县公安局愚弄的举报人

  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

分享: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腾讯微博 分享给朋友
凯迪社区APP下载


  • 延伸阅读
  • |
  • 最新热帖

优秀帖文推荐

    回复 | 引用 | 举报
    回帖人: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2/6/16 18:15:28    跟帖回复:
       沙发
    对呀
    依法好事
    跳转论坛至:
    快速回复:[转帖]隆回县公安局竟然警告举报者:再继续纠缠将追究法律
    本站声明:本站BBS互动社区的文章由网友自行帖上,文责自负,对于网友的贴文本站均未主动予以提供、组织或修改;本站对网友所发布未经确证的商业宣传信息、广告信息、要约、要约邀请、承诺以及其他文字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不作任何担保和确认。因此本站对于网友发布的信息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网友间的任何交易行为与本站无涉。任何网络媒体或传统媒体如需刊用转帖转载,必须注明来源及其原创作者。特此声明!

    【管理员特别提醒】 发布信息时请注意首先阅读 ( 琼B2-20060022 ):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凯迪网络BBS互动区用户注册及管理条例。谢谢!
    •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