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至第3372楼第 3372 楼 ddyfff 2019/9/19 23:35:12 的原帖: 树猴哥还是改不了口味啊!
三妇改了爱大个子的口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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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考场舞弊在清朝是大罪,要被砍头的,周福清得到消息后逃到上海,躲了几天后,估计是考虑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因为儿子已经被收监,他回乡自首。官府已经饬查提马家坛、周伯宜到案,由县先后解省,发委审办。钦奉谕旨,遵经饬据讯认前情不讳,诘为预谋买求中试之人,矢口不移,案无遁饰——已成铁案。
此中,马家坛系会稽县学廪生,为翰林院马传煦之子。而周伯宜系附生,为周福清长子,亦即树人的父亲。后因周福清自首,周伯宜得释放。概言之,根据崧骏的奏折,周福清贿买关节、希图中试的犯罪事实是成立的。
在清代,对于科举例禁綦严。据薛允升《读例存疑》卷七所载,(1)顺治十五年,即有严旨,后于乾隆五年纂为例文,其文曰“乡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实,斩决!”“此例极严,恶其通同作弊也”;(2)咸丰九年,又钦奉谕旨,恭纂例文一条曰“乡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无论曾否取中,援引咸丰九年顺天乡试科场案内钦奉旨,俱照本例问拟,仍恭候钦定”,“此条则更严矣”。如果采用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据此两条例文,则将周福清处以斩决,自不为枉。《读例存疑》又载,乾隆三十八年奏定例文一条:“闻拿投首之犯,除律不准首及强盗自首例有正条外,其余一切罪犯,俱于本罪上减一等科断”。此案有周福清自首一节,据此似又可将斩决减一等,即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其时,浙江巡抚的意见即欲以此开脱周之死罪,刑部的意见亦大致相同。但是,皇帝认为:“科场舞弊,例禁綦严,该革员辄敢遣递信函,求通关节,虽与交通贿买已成者有间,但未便遽予减等。周福清着改为斩监候,秋后处决,以肃法纪而儆效尤”。科举为抡才大典,关涉整个官僚队伍的素质与效能,自应倍加重视,“例禁綦严”亦在情理之中。周福清贿买关节,知法犯法,无庸讳言,这是犯罪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惩处。
从周作人等人的回忆来看,在周福清被拟斩监候以后,长期关押在省城杭州的监狱里,几经秋审,而皆得活命。最后,经慈禧批准,终于在辛丑年(1902)间,援例得以释放,在狱中挨了8年,身心俱创,后老死乡里。
然而,周福清得以免斩,是以向官府贿赂大量金钱为前提的,这也是周家中落的一个重要原因。周家的家财因此散的干干净净,家道从此衰落。树人的父亲不仅没当上举人,连秀才功名也被参革了,在此期间极受伤感和耻辱,心灵更受创伤,于1896年病逝,时刚35岁,树人才15岁。年幼的从此开始尝到了生活的艰辛,在心头燃起对社会的怒火。在《呐喊》的自序里,树人对于这段生活是这么写的,“几乎是每天,出入于质铺和药店里,年纪可是忘却了(托词,13~16岁没有记性?),总之是药店的柜台正和我一样高,质铺的是比我高一倍,我从一倍高的柜台外送上衣服或首饰去,在侮蔑里接了钱,再到一样高的柜台上给我久病的父亲去买药。”此一变故,导致树人不得不到亲戚家寄宿,甚至有时被称为“乞食者”,使他小小年纪就备尝了人情冷暖,由此逐渐加深了对社会的仇恨——由于树人祖父因科举作弊而败家,所以树人憎恨传统文化从而走上反孔路;又由于中医没有治好树人父亲的病,所以树人极度反对中医,甚至诬说中医人血馒头可治肺痨病。树人这些幼年精神创伤,是导致他后来进入日本间谍学校滕文书院,专门从事反华事业的根源,但他从来没有谴责或检讨过祖父行贿主考官为儿子考试作弊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