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如图中算式的16-36+(9/2)^2(第五步)=25-45+(9/2)^2(第六步),
那么,第五步同样也应当等于下列通式:
X-(X+20)+(9/2)^2。
大家可以试试,2017=2018那样荒谬的结果还会“光面堂皇地”成立吗?
如果不成立,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鬼逻辑”?
试推想,假如有人不仅在数学领域,而且还悄悄地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宗教、文学、艺术、医疗、就业、房产、福利、养老、保险、公有与私有财产等社会各个领域之中,都是这样“任性”的在a+b+c三项因子之中按照“公意”(既非人的个体意志、又非神的公义意志,号称是“人民意志”)来选择任意一项或两项因子,例如在a上或在(a+b)之上进行加减乘除运算,而不是在(a+b+c+)三项因子之上同时进行加减乘除运算,那么,这显然是违反了“社会分配律”,并且进而也会违反了“社会结合律和社会交换律”。
例如:
http://m.aisixiang.com/data/94545.html
愿上帝带领我们走正路!
哲学牛
2018-1-12